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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司與TEBNET合作社發起人座談會 ]

日期: 2003/05/19 時間: 14:30 - 16:10 地點:社會司中部辦公室
與會人員: 社會司 邱碧珠科長、錢金瑞專員、李麗珠指導員、蔡瑛雲館長(靜宜大學圖書館)、蘇雅敏主任(台中師範學院圖書館)、郭蕙貞小姐(中興大學圖書館)、景祥祜館長(逢甲大學圖書館)、康玉葉會計師(勤業會計師事務所)、逢甲大學 康淑珍老師、黃禮林老師、陳錦香、李怡佳
主席:邱碧珠科長 記錄:李怡佳


備忘內容:

一、 黃禮林老師報告(大綱)
二、 社會司對本案的提問
三、 社會司說明籌組合作社相關事項
四、 社會司對本案的說明
五、 社會司對本案的建議


一、黃禮林老師報告(大綱)

(一) e-Book簡介
(二) 為何成立TEBNET聯盟組織
(三) TEBNET組織運作
(四) TEBNET效益
(五) TEBNET運作成本
(六) TEBNET法人化原因

 

二、社會司對本案的提問:

提問事項 說明(由景祥祜館長回覆)
申請書的預估社員人數為20人,是否可再增加至30多人?
  1. 分階段招募其他圖書館;
  2. 有些圖書館因校方或其他程序的因素無法參加,但他們會以「預備社員」來參與共建電子資源的機制;
  3. 現在有意願的社員都是法人,尚未包括自然人。
未來的社員都是大專院校,還是會有其他類型圖書館?
  1. 包括公共圖書館、專門圖書館、公司企業的圖書室等;
  2. 教育部希望電子書合作社的社員資格從寬,包括各級學校,以階段性的進行招募,教育部再委託合作社輔導中小學圖書館。
教育部的哪一單位會表示意見? 電算中心,因電子資源的相關事務都是電算中心處理。
教育部會如何支持?
  1. 在兩年前的「電子資源與自動化系統共享座談會」,公開推動成立電子書聯盟,教育部與電算中心都表支持。
  2. 未來會以委辦業務爭取教育部對合作社經費的支持,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機關討論本案時,電算中心會對本案表示意見。
請其他發起人與代表表示看法 【蔡瑛雲館長】我們剛開始是以中區的圖書館在進行,但別的館希望也可以加入,所以才會有今天的這些會員。誠如景館長所說,聯盟在溝通聯繫方面需要花費人力與經費,所以朝組織法人化進行,希望每個館可以一起投入電子書這個部分,如果沒有合作社的機制,對某些圖書館的工作量是一種負擔,因此需要有專職員工為很多圖書館負責這些事務的處理。
未來若館長有更替,如果下任館長並不支持電子書合作社呢?
  1. 因為大部分的館長是教授兼職,所以圖書館館長更替頻繁,為了讓熱心的館長可以繼續留在合作社,他們在卸任後可以自然人身分加入合作社,讓組織永續經營;
  2. 因此希望電子書合作社社員可以是自然人與團體並存,讓卸任館長可以繼續在合作社服務。
本案的業務應是對圖書館交易,如果對自然人沒有交易,自然人參加合作社並沒有意義,為什麼有團體社員與個人社員並存於合作社的想法?
  1. 經營這個組織需要有國際交易的技巧,而且如果館長有更替,該校的代表人又變為下任館長,理事就會有經常更替的情形,影響組織正常運作;
  2. 為了使治理團隊能穩定,且讓曾經為組織付出的人能留任合作社服務,所以有個人社員的想法
私立學校是法人加入合作社不是問題,但公立學校不是法人,如果由館長以個人身分加入,股金由誰支付?如果由個人支付,將來館長若卸任後學校會不會有異議?
  1. 圖書館的決定權在於館長,每個館長都有不同的理念,在採購資源時會有不同的分配,必須要讓有決定資源分配權力的館長加入,而有理念的館長也可協助館員與廠商協調溝通;
  2. 談判的技巧需要經驗的延續,所以希望館長即使卸任後仍可以自然人身分加入合作社,我們也在思考核心館館長是否要以自然人加入,學校則以團體參加;
  3. 關於組織合作社這方面需要三位社會司長官給我們指導。
  1. 合作社的業務是屬於「消費」或「供給」?若合作社是提供社員生產上的資材,則屬「供給合作社」;由合作社提供社員生活上的用品屬「消費」業務。
  2. 因為不了解電子書的業務狀況,這是我們還無法明確的原因,這些問題就是是否成立或是研擬計畫書時要評估的方向
  1. 圖書館是生產資訊服務的單位,提供老師教學的原料,學生上課時間以外的學習資源;
  2. 圖書館是教育勞務的提供者,以前是買書,書是圖書館的元素,教育部會給每個大學生圖書儀器的補助,讓每個學生的受教權不因資源而有太大差異;
  3. 近幾年電子資源興起,有些學校圖書館因為經費不足,所以由教育部電算中心與國科會科資中心補助電子期刊與資料庫的經費,這些資源是協助圖書館生產教育勞務的元素;
  4. 現在的趨勢是數位學習,例如居家隔離的學生可利用網路學習,但如果要買線上的學習資源需有大筆經費,因此有必要合作,除了可以讓學生看到更多的書,也可與很多圖書館共同使用,因此我們提供的圖書資訊服務將能更容易滿足數位時代中老師與學生、研究人員的需要;
  5. 由上述幾點來看,電子書合作社是屬於「供給」的概念。
本案對象包括各級學校,恐怕會有壟斷市場的情形 如果電子書合作社經營狀況良好,未來一定會出現其他競爭者。


三、社會司說明籌組合作社相關事項:
  1. 籌組合作社前,主管機關必須了解本案的相關情況,因合作社與一般民營團體不同,為維護合作社的永續經營,在同意合作社的籌設許可前,社會司必須要考量到相關的因素與做好相關工作。
  2. 合作社與公司的不同在於合作社是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組織,公司是以「利潤」為導向的組織,因成立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成員共同的困難,所以共同解決困難是合作社的主要目標,而經費則由所有成員分攤。
  3. 合作社的組成成員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或是自然人與法人都有,但法人一定是非營利法人,限定非營利法人才能參加合作社的因素在於避免營利性質的公司介入合作社,而且法人具有權利義務的能力。
  4. 成立合作社要遵守七項原則,如合作社法、相關法令等。
  5. 合作社有幾項限制:
    1. 只能對社員交易,因為社員有出股金與共同分攤經費的義務,非社員與合作社交易是只享受成果而不盡義務,違反合作社的原則,所以與非社員交易是不符合合作社的本質;
    2. 按交易額分配結餘,利用合作社業務額度分配結餘;
    3. 股金有最高與最低標準的限制:最多不能超過總股金的20%,或至少要認購一定的股數。
  6. 透過合作宣導教育使人了解合作社,進而願意參加。
  7. 由籌組合作社之動機,確定以下事項:
    1. 社員資格必須明確;
    2. 經營的業務項目:這些業務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社員的共同需求,或可解決社員的共同困難。所以,列出社員的共同困難與需求,即為合作社的業務項目;
    3. 以上兩項確定後,接下來是配合業務而決定社名;
    4. 接著預估社員人數;
    5. 股金標準依業務內容而定,業務項目多則需要較多的資金,因此如果社員人數少則每一人所分攤的股金較多,反之社員人數多則分攤的股金較少。
  8. 籌組合作社必須先確定社員資格、業務項目、社員人數,再衡量這些業務所需要的資金,由每一社員應分攤的金額,附帶可使收支平衡的收支計劃。這些是評估的重點。
  9. 一位社員所認購股金不能超過總股金的20%,原因是萬一合作社的最大股東若退股,合作社可能會無法營運。
  10. 同一業務區域內,同類型的合作社只能一家,若有第二家要籌組,必須由主管機關同意。

四、社會司對本案的說明
  1. 對於以組成合作社來解決電子書聯合採購的問題,以政府機關的立場是願意支持的。
  2. 高教司的黃先生對本案並不贊成,認為以現有聯盟繼續運作即可。
  3. 本案動機是透過合作解決各圖書館採購的困難,利用聯合採購取得較低的採購價格,所以主要業務應是聯合採購電子書。
  4. 社員資格說明:
    1. 必須符合法令規定,且在組織成立前必須要明確,因為會牽涉組織的運作與代表的票數;
    2. 電子書合作社的最大客戶應是學校圖書館,所以應由公私立學校以學校名義參加並指派代表人,可在章程中規定代表人必須為圖書館館長,因此即使圖書館館長更替,而學校的社員身分仍舊存在,也會有代表人參加合作社;
    3. 社員應該與合作社業務有關聯性,如果與合作社沒有交易則不符合作社的社員要件;
    4. 私立學校:為非營利法人,可參加合作社;
    5. 公立學校:
      1. 與會計師曾討論過在章程中規定社員資格為圖書館代表人,公立大學則以自然人身分加入,且在社籍冠上OO大學代表人且股金由學校支出,因此仍是代表該學校,但現在考量會有權利義務劃分上的問題,因代表人是代表學校行使權利義務,但自然人身分則是行使個人之權利義務;
      2. 而且如果是以自然人加入,會有因為自然人職位的轉換,出現今天與明天是不同社員的情形;
      3. 我們希望公私立大學都可加入,但公立學校並不是法人,且目前重點不在內政部而是教育部,本案相關文件送到教育部後是由教育部自行分文,教育部如果贊同這項計劃,我們在溝通上會比較容易;
      4. 如果公立學校要加入合作社,另外一個途徑是由圖書館委託消費合作社購買電子書,再由學校指定圖書館館長為消費合作社代表,由消費合作社以法人參加合作社,但程序複雜;
      5. 以行政主體來從寬解釋:從過去的訴訟案例來看,學校是訴訟主體,且採購時亦由學校簽約,在民事上具有相當的權利義務與行為能力,我們將以行政主體來從寬解釋,此外,基於合作社法的立法宗旨來看,公立學校本就是非營利組織且具有行為能力,我們將由此方向與法規會討
  5. 本案有團體社員與個人社員,有以下幾點說明:
    1. 要讓卸任館長留任合作社服務,可邀請其擔任顧問或職員;
    2. 如果合作社有個人社員,卸任館長可以個人社員加入,但也可能有其他有心人士因合作社營運狀況良好而加入擾亂組織運作,雖然新加入社員需經理事會通過,但不讓符合章程中社員資格的人加入,合作社會遭檢舉;
    3. 業務項目若多種則可讓法人或自然人都參加,但必須思考到組織「純化」的問題,儘量不要讓組織複雜化。
  6. 准予籌設合作社之後,內政部會舉辦對預備社員的宣導會,說明合作社的宗旨與機制,並補助舉辦宣導會的經費。由內政部舉辦宣導會對本案作說明,除了具公信力亦可吸引其他預備社員參加合作社。
  7. 我們重視的是合作社組織是否影響未來運作困難,請修改業務計畫與確定社員資格。

五、社會司對本案的建議
  1. 社員資格:章程修改為各級學校或大專院校。
  2. 團體社員指派代表的產生方式
    1. 由交易額設門檻:可促進交易,但對於選舉沒有興趣的社員則不具吸引力,且第一年無法限定每一團體社員的代表人數,每年的交易額亦會不同而影響代表數;
    2. 認購與其所派代表人數相當之股數。
  3. 理事人數為五人以上。
  4. 團體社員代表的資格:在章程中限定為圖書館館長或與圖書館業務相關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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