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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社社員分為下列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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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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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具有共享電子出版品之私立大專校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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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與本社業務有關之非營利法人組織。
法人社員指派代表人,以具備下列資格之順序指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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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任或曾任圖書館館長者。
2.具備圖書館主任或組長經驗至少一年以上者。
3.具備圖書館相關業務經驗至少三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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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個人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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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意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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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書,經理事會核准,並報告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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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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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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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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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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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五、連續二年未參與社、業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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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社應退還出社社員其已繳股款。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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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後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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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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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法人社員每單位每300股得推派代表一人,最多可推派代表五人。前項法人社員代表之任期,以其單位書面指派之任期為限。但其被選為理監事時,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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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
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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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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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劃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八、 議決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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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社務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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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過社員之除名。
二、 經費及人事重大事項之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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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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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擬訂業務計畫。
二、 聘任職員。
三、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 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八、 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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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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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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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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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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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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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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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察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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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
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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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
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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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
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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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
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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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
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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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社出席聯合社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
,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
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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