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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3年6月16日)創立會通過
( 民國97年4月11日)社員大會通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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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Top |

第一條
本社定名有限責任台灣電子書供給合作社。
 
第二條 本社以置辦及生產電子出版品等物品供社員之需為主要目的。  
第三條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全國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社社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  
       

第二章 社 員 | Top |

第六條 本社社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 法人社員:
 
 
(一)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具有共享電子出版品之私立大專校院者。
 
 
(二)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與本社業務有關之非營利法人組織。
法人社員指派代表人,以具備下列資格之順序指派之:
 
   
1.現任或曾任圖書館館長者。
2.具備圖書館主任或組長經驗至少一年以上者。
3.具備圖書館相關業務經驗至少三年以上者。
 
 
 二、 個人社員:
 
 
    • 凡在本社組織區域內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且未有犯罪吸毒及宣告破產暨褫奪公權處分者。
    • 現職大專校院具備圖書館生產電子出版品業務經驗者。
    • 擔任法人社員代表者不得為個人社員。
 
第七條
凡願加入本社者,應先填具入社意願書經社員二人之介紹,或直接以書面請求,經理事會之同意,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八條

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書,經理事會核准,並報告社員大會。

 
第九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社務會出席理監事四分   之三以上之決議,予以除名,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並報告社員大會:

 
 

 

一、 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
二、 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
三、 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
 
第十條
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一、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社。
四、除名。
五、連續二年未參與社、業務者。
 
第十一條本社應退還出社社員其已繳股款。股款之退還於年度終了結
 
   
算後決定之。
 

第三章 社股  | Top |

第十二條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新臺幣100元,社員每人至少認購300 股,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 十。

 
  第十三條
社員認購社股,應一次繳清。
 
第十四條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第十五條

社員非經社務會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
保債務。

 
第十六條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
義務,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章 組織 | Top |

第十七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法人社員每單位每300股得推派代表一人,最多可推派代表五人。前項法人社員代表之任期,以其單位書面指派之任期為限。但其被選為理監事時,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 一人,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
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理事會、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由理事監事分別推選之。候補理事及監事在遞補前不得出席理監事會議。
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三年,監事之任期為一年,均得連選連任。社務會由理事、監事共同組織之。

 
第二十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審核並接受社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
三、 通過預算決算及業務計畫。
四、 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
五、 規劃社務進行。
六、 處理理事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
七、 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八、 議決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社務會之職權如下:
 
 
 
一、 通過社員之除名。
二、 經費及人事重大事項之協調。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 擬訂業務計畫。
二、 聘任職員。
三、 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
四、 調解社員間糾紛。
五、 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六、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七、 通過社員之入社出社。
八、 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查本社財產狀況。
二、監查本社業務執行狀況。
 
   
三、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
 
      類。  
   
四、當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代表
 
   
本社。
 
   
五、監察其他有關事項
 
 

 

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認為必要時,並得召集臨時
社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經理,文書、司庫、會計各一人,由理事會任用
之,助理員、見習生若干人,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

 
第二十五條

本社因業務之需要,得分部經營,各部設主任一人,由
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受經理之督導,進行專司之業
務。

 
第二十六條
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
聘任之,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各種委員會委員,皆屬義務職,但有必需
公務費用時,由理事會之認可支付之。

 
第二十八條

本社出席聯合社代表,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
,其任期為三年,但出席聯合社代表被選為理監事時,
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

 

第五章 會議  | Top |

第二十九條

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

 
 
通常社員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召集之:
 
   
一、理事會、監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
 
   
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第三十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之職權,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之決議,解散本社或與他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三十一條
社員大會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
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十二條

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由理事主席召集之,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社務會開會時,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月召集一次。理事會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
理事會、監事會應各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章 業務  | Top |

第三十四條
本社業務如下:
 
 
一、電子出版品聯合採購。
二、電子出版品出版、研發。
三、 政府及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
四、 其他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得按照社員特約購進貨物或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本社售貨價格,以不超過一般市價為準,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十八條
本社售貨以現金交易為主。
 
第三十九條
凡訂購貨物者須預交代價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訂購貨物到社後,本社通知社員限期來取,過期不取,得徵收相當違約金,或由本社轉售他人,其損失仍由原訂購人負責。
 
       

第七章 結算  | Top |

第四十條
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業務年度,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編製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並於社員大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報告社員大會。
 
第四十一條
本社年終結算後,有盈餘時,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股息至多年利一分外,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分,按照下項規定辦理:
 
   

一、 以百分之十作公積金,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

 
公積金除彌補損失外,不得動用。
二、 以百分之五作公益金,由社務會決議,作為發展本
 
社業務區域內合作教育及其他公益事業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理事及職員之酬勞金,其分配辦法,
 
由理事會決定之。
四、 以百分之五十作特別公積金為本社研究發展之用。
五、 以百分之二十五作社員分配金,按照社員對社之
交易額比例分配。

 

第八章 解散  | Top |

第四十二條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至少三人以上。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第四十三條
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以公積金股金順次抵補之。如有資產餘額時,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
 
       

第九章 附則  | Top |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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